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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天津合作领先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处罚〔2026〕178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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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处罚〔2026〕178号
当事人:天津合作领先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95508F
住所:红桥区康华里15号楼底商101
法定代表人:陈钧
2026年1月27日,接到委信用918博天堂处来函,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本委于2026年2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采取调取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证明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确认其违法事实。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连续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6年2月14日执法人员通过委官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 委官网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截图,证明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情况;
4.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918博天堂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以上证据由本委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和当事人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委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026年5月28日,本委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罚告〔2026〕15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委认为,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构成了《企业信息918博天堂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918博天堂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918博天堂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企业信息918博天堂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918博天堂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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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章)
202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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